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1民初11284号
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杨维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孟开,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康,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王屋镇愚公村农家乐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男,195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江,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与被告***系亲属关系,特别授权。
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康,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原告代为支付的赔偿款5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13472.92元(利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3月9日);3、请求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将中标的《黄河交通学院智慧校园一卡通升级项目》中部分弱电施工(非主要工程)分包给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双方于2019年7月19日签订《黄河交通学院一卡通项目设备委托安装合同》,并约定被告负责其工作人员人身损害事故及善后处理。后被告招聘翟小付为其提供劳务。2019年7月28日,在施工过程中,翟小付因在楼梯处摔倒死亡。2019年7月28日至29日,死者家属一直与被告协商赔偿责任,并向被告提出索赔50万元的要求,但被告逃避责任,怠于赔偿。原告作为发包方,处于人道主义考虑,于2019年7月30日代被告向死者翟小付家属垫付50万元的赔偿款,之后向被告追偿,一直未果。另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前任股东为***,现任股东为***。2020年6月1日,***在未实缴注册资本100万元的情况下将持有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并做出已经真实出资的虚假保证,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故***、***应对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股东不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关于赔偿数额,我公司也没有得到任何通知协商赔偿事宜,赔偿数额明显过高,且翟小付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工作中穿拖鞋,××,但未对公司进行告知。
被告***辩称,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股东不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不应该追加我为本案被告,我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不实,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股东不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不应该追加我为本案被告,且我现已不是公司的股东,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9日,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甲方)与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受托人,乙方)签订《黄河交通学院一卡通项目设备委托安装合同》一份,主要约定:项目名称为黄河交通学院一卡通项目,项目地点为焦作市武陟县黄河交通学院;委托安装范围为一卡通设备安装布线,委托方式为劳务外包并包含辅材。工期自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15日。本项目总价款暂定为65900元,最终按甲方确认的乙方实际工作量及本合同单价,据实结算。甲方派驻李江波担任项目经理,代表甲方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负责项目现场的全面管理、协调等工作;定期依据项目实施规范检查或者抽查项目质量,及时监督乙方对不合格项的整改等。乙方应具备实施本合同项下项目的相关资格和资质;严格遵守甲方提供的项目操作规范;强化本项目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乙方应为其项目工作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本着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原则,乙方人员在项目实施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等其他事故,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乙方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等。合同附件2《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由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事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雇佣翟小付负责项目施工。2019年7月28日,翟小付在施工现场上楼梯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当场经确认抢救无效死亡,并送至济源殡仪馆,后翟小付的家属提出索赔。
2019年7月30日,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案外人李小引(翟小付妻子)、吴凤英(翟小付母亲)、翟金星(翟小付儿子)、翟金雷(翟小付儿子)共同作为乙方签署编号为武人调字(2019)6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为:2019年7月28日,翟小付在河南省××交通学院“××交通学院智慧校园一卡通升级项目”(该工程是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后将其中部分弱电施工分包给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死亡,家属向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索赔,现由于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逃避责任,怠于赔偿,经武陟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其中包括:1、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出于人道主义,代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死者翟小付家属垫付赔偿款50万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抚养费、被赡养人赡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2、甲方于2019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至武陟县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账户50万元,乙方先领取10万元回去办理丧葬事宜。3、乙方于2019年8月15日前凭火化证明或村委证明至武陟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取余款40万元。4、乙方保证配合甲方向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事宜。
同日,上述甲、乙双方签署赔偿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将中标“黄河交通学院智慧校园一卡通升级项目”部分弱电施工(非主要工程)分包给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招聘翟小付为其提供劳务,在具体施工过程中翟小付死亡,后家属向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索赔50万元的要求。现由于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逃避责任,怠于赔偿,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代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死者家属垫付50万元赔偿款,自此以后,翟小付家属不再就此事向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提出任何要求及赔偿或补偿。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共计50万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中的所有费用,此费用为一次性赔偿费用,乙方不得再向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或相关单位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甲方于2019年7月30日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乙方全部的赔偿金,支付方式为转账支付,支付到指定账户视为履行。乙方指定账户为李新娥名下、开户行为中旅银行、尾号为2275的账户。自本协议生效之时起,甲乙双方同意终结死亡赔偿纷争事宜,乙方及其近亲属自愿放弃主张赔偿差额的权利,自愿放弃基于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和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并不得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再次索取任何赔偿费用。乙方向甲方保证为死者翟小付的全部直系亲属,有权处理翟小付伤亡事宜。
同日,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中国银行账户分13笔向李新娥名下、开户行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为2275的账户共计转款50万元,用途及附言均为该款项用于垫付黄河交通学院项目第三方施工安全事故翟小付赔偿金。
2019年7月30日《收条》载明:今收到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代河南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翟小付施工过程中身亡一事垫付赔偿款10万元。落款处李小引、翟金星、翟金雷签字、捺印。
2019年7月31日,济源殡仪馆出具火化证明,载明翟小付同志在2019年7月28日因意外摔倒死亡,终年五十六岁,其遗体于2019年7月31日在我馆火化。2019年8月3日,下冶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有我村民翟小付于2019年8月3日在我村安葬,情况属实。
2019年8月12日《收条》载明:今收到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代河南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翟小付施工过程中身亡一事垫付赔偿款40万元。落款处李小引、翟金星、翟金雷签字、捺印。
另查明,吴凤英是翟小付的母亲,出生于1941年。李小引是翟小付的配偶。翟金星、翟金雷是翟小付的儿子,分别出生于1990年、1992年。
又查明,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0元。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备安装;网络通讯工程、弱电工程施工等。被告***与***系父子关系,2020年6月1日,其二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主要约定***同意将持有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共100万元认缴出资以100万元转让给***,***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出资转让于2020年6月1日完成。2020年6月9日,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后***又将持有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2021年5月2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
庭审中,原告称其将中标的黄河校园项目中部分弱电的施工安装分包给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指校园一卡通设备安装布线,原告公司在现场也派驻相关负责人进行监督。翟小付死亡后,其家属通过民警与原告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赔偿事宜的协商,经过几次协商后,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参与协商过程,原告迫于教育局及政府等方面的压力,直接与死者家属进行协商,且为了保障协商成果的执行,原告与死者家属到武陟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形成调解协议。
庭审中,被告称与原告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原告将弱电项目向其委托,且因该项目施工需要临时雇佣工人,通过朋友介绍找到翟小付,知道他是电工,安排他安装电表,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临时雇佣,口头约定完工后结算工资。2019年7月26日晚,翟小付来到工地,2019年7月27日翟小付施工一天,2019年7月28日早晨,开早会进行安全教育后,安排另外两个工人到别的楼栋工作,让翟小付到仓库门口等着,十几分钟后收到通知说翟小付出事了。事故现场,翟小付穿拖鞋,未戴安全帽,楼梯上散落很多电表,应该是抱着电表上楼梯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另被告称原告要求过其为施工现场所有工人购买保险,但因翟小付刚到工地时未携带身份证,导致未能为其购买保险。
以上事实有《黄河交通学院一卡通项目设备委托安装合同》、《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协议》、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收条》、《济源殡仪馆火化证明》、下冶村民委员会《证明》、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黄河交通学院一卡通项目设备委托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原告是将中标的部分弱电工程施工项目分包给有资质的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具体为黄河交通学院一卡通设备安装布线。同时上述合同约定,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为其项目工作人员购买工伤保险,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人员伤亡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现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雇佣人员翟小付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慎摔倒死亡,故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已向翟小付家属垫付赔偿款,故其有权向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关于赔偿数额,翟小付于2019年7月28日发生事故死亡,原告与翟小付家属在武陟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将赔偿数额调整至50万元,该数额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故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偿还其代为支付的赔偿款50万元。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因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向原告偿还上述款项,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原告诉请主张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是该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应对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涉案纠纷发生时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为***,其虽于2020年6月1日将持有该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受让股权后公司并无增资行为,且之后又于2021年5月20日将持有该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结合本案的整体情况,原告主张被告***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赔偿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河南省龙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高 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