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1996-2号
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721832659Y。
法定代表人杨维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浩远,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53号8层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50652617705。
法定代表人刘国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作出(2021)豫0191民初119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2921.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郑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2921.8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保全。
审判员 王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