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洪科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5865号
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721832659Y。
法定代表人杨维国,董事长。
委托代表人杨文峥,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洪科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73号3号楼5号。
法定代表人韩亚林。
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洪科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