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建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益华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烟台建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691执16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益华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72272015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建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南路2-3号2栋办公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9063013X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益华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建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有债务需抵消,申请执行人山东益华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0691执16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