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16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建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9063013XK。
法定代表人:蔡好先,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益华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72272015H。
法定代表人:洪开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建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益华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0691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8061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0月19日起以167906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2017年11月12日;以180619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3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83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021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正在审查,现执行期限即将届满,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上述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0691执169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群昌
审判员 方广志
审判员 翟汉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周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