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豪庭世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豪庭世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城区盛帝雅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3民初7408号 申请人:四川豪庭世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荷花西街20号1幢1单元8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8994523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绵阳城区盛帝雅酒店,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西段7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510703MA65AB6D1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豪庭世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绵阳城区盛帝雅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豪庭世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以价值人民币64万元为限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担保人***、***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绵阳市(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绵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住宅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财产:对登记在担保人***、***名下的位于绵阳市(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绵阳市不动产权第××号)予以查封; 二、以64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豪庭世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