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3民初7408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豪庭世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89945230X,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荷花西街20号1幢1单元8楼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绵阳城区盛帝雅酒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510703MA65AB6D1A,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西段7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豪庭世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绵阳城区盛帝雅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川0703民初74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担保财产:对登记在担保人***、***名下的位于绵阳市(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绵阳市不动产权第××号)予以查封;二、以64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豪庭世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本院在执行保全(2019)川0703执保1462号案件中,将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但未能查扣被申请人的任何财产,且前述执保案件已于2019年10月28日结案,无法继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扣。申请人于2019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名下的位于绵阳市(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绵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名下的位于绵阳市(不动产权证号:川(2018)绵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