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豪庭世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豪庭世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城区某某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1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豪庭世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荷花西街20号1幢1单元8楼6号。

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绵阳城区***酒店,经营场所: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西段75号。

经营者:**,男,生于1969年2月1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2月17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豪庭世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7408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由绵阳城区***酒店向四川豪庭世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50万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住所地、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进行查询调查,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房屋(权证号:监证0187068)予以轮候查封,本院已依法向首封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对被执行人**名下川B×××××号奥迪牌汽车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截至2020年6月1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8776.02元,扣除案件执行费50元后,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8726.02元。此外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但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本案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9)川0703民初7408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 琴

审判员 母凯豪

审判员 张梓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