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113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豪庭世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荷花西街20号1幢1单元8楼6号。
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绵阳城区***酒店,经营场所:绵阳涪城区一环路西段75号。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豪庭世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7408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城区***酒店、**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城区***酒店、**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 琴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