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豪庭世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城区盛帝雅酒店、四川豪庭世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民终3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城区***酒店,经营场所: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西段75号。

经营者:杨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豪庭世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荷花西街20号1幢1单元8楼6号。

法定代表人:杨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绵阳城区***酒店与四川豪庭世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7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绵阳城区***酒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绵阳城区***酒店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绵阳城区***酒店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上诉人绵阳城区***酒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又平

审判员  刘雨林

审判员  周 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