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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4026号
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鹤亭街8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3088475。
法定代表人:孟宪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楚韩,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颀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北棠兴路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054339296F。
法定代表人:沈锦云。
被告:陈伟,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颀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汪细琴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