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颀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颀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3696号
原告:***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紫泥镇溪墘村下尾瓦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3K8A18J。
法定代表人:郑志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鹏,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威,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颀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棠兴路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054339296F。
法定代表人:沈锦云,执行董事。
原告***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颀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拟与***颀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合兴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