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925民初506号
原告:福建鑫颀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北棠兴路2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054339296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鑫颀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鑫颀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因原告主动撤诉,实收10元由原告福建鑫颀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