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武隆区靳仙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6民初3781号
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勒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土地乡沿河村地坳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86IY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南大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6267113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勒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川区易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勒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勒仙商贸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勒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218.81元),由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勒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代其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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