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15民初2162号
原告:云南德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4554122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滇***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系公司项工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德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德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德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91元,由原告云南德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