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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某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300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招商大厦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229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于2021年11月5日向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晋宁法院裁定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王钦现被羁押于晋宁区看守所,属于被监禁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晋宁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由起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遂向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裁定认为:本案争议系履行《工程施工劳务协议》引起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该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工程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认为,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互相推诿,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明显增加了上诉人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成本,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02民初22943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裁定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或由二审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交的在案证据证实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劳务协议》中已明确发生争议向工程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案涉《工程施工劳务协议》存在有效的管辖约定,故本案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该协议中明确工程施工所在地位于云南省昆明标段呈贡区和晋宁县部分站点,不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禇玉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