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5民初2533号
起诉人:云南德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招商大厦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李德海。
委托代理人:殷应祥、高明珠,云南滇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2021年11月5日,本院收到云南德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云南德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1086753.68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王钦于2020年3月1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劳务协议》。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12月15日,被起诉人王钦进场施工并向起诉人领取锂电池、配套电池柜等施工材料。扣除已实际使用的材料,现还应退还起诉人价值744433.68元的剩余施工材料。同时,被起诉人在施工过程中拆除旧废酸电池2240只,按约定应如数返还起诉人,但被起诉人仅返还了594只,尚未返还1646只,价值342320元。因上述施工材料及旧电池已被被起诉人处置,无法返还、退还,故被起诉人应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86753.68元。经双方协商,被起诉人承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但至今未给付任何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支持起诉人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被起诉人王钦现被羁押于晋宁区看守所,属于被监禁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应由起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德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浩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