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12民初42442号
原告: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7067338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策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策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华清学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B0R04D6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泽建筑公司)与被告西安华清学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清教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泽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清教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泽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855422.95元及利息31650.65元(利息以855422.95元为基数,参照一年期LPR为利率自2021年9月2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29日为31650.65元),共计887073.6元;2.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负责施工位于西安市未央区XX路的华清学云教育室内墙涂料工程。2021年3月22日,就该工程原告与被告签订《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进场施工,2021年7月20日项目完工并投入使用。2021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结算书,涂料工程总造价1425422.95元。截至今日,被告累计支付工程款57万元,尚欠原告855422.95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支付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诉讼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利息系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以未付款项5%主张。
被告华清教育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宏泽建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华清学云教育2021年第一期室内装饰工程涂料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21年3月20日,被告将华清学云教育室内装修项目涂料,即指定区域的所有墙面、顶面乳胶漆工程交由原告施工作业;证据二《乳胶漆工程结算总价》、证据三《竣工结算审核会签表》、证据四《工程项目总造价表》、证据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证明原、被告就原告所施工的乳胶漆工程达成结算,结算价1425422.95元。被告华清教育公司未举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诉讼中,原告提交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显示,2021年4月9日至2022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付款50万元。
结合依法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21年3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华清学云教育2021年第一期室内装饰工程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清华学云教育项目”室内装修项目涂料工程承包给乙方,合同暂估含税价为1399504.02元,其中增值税为115555.38元,具体以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面积和双方约定的单价计算(各项单价清单附后),以双方共同确认的图纸面积计算总造价;施工期限80天,自2021年3月25日工人进场施工,于2021年6月14日前交付使用;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设备、部分材料、人员全面进场,甲方首期支付合同估价的10%作为乙方备料及工程预付款;本工程全面施工进度完成到50%时,甲方接乙方书面请款报告后,经双方初步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甲方第二次支付合同估价的10%进度款;乙方全面完成整体工程量到达80%时,甲方接乙方书面请款报告后,经双方初步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甲方第三次支付合同估价的13%进度款;乙方全面完成工程100%,乙方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以及竣工图纸,经双方验收审核并竣工结算后,甲方接乙方书面请款报告后,甲方于2021年9月10日第四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剩余工程款在乙方结清工人工资后,甲方于2022年3月10日付至总价款的97%;工程合同款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免费保修期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0日止,甲方接乙方书面请款报告后无质量问题5日内,支付3%的质保金。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甲方违约未按期付款,逾期7日,乙方可根据自身情况通知甲方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按未付款额5%的违约金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进场施工,2021年7月20日竣工。2021年9月27日,原、被告进行结算,原告提交的《华清学云教育2021年第一期室内装饰工程-乳胶漆工程结算总价》载明:该工程投标总价为1425422.95元,结算审核总价款1425422.95元。
被告于2021年4月9日、4月30日、7月16日、7月24日、9月6日、11月12日、12月13日,2022年1月30日、8月8日分别向原告支付1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2万元、10万、5万元、3万元、5万元,合计50万元。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共向其付款57万元。案件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华清学云教育2021年第一期室内装饰工程涂料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并向原告交付案涉工程,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被告仅向原告支付57万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855422.95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一节,被告未按约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按未付款额的5%计算违约金,违约金应为42771.15元(855422.95元×5%)。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答辩、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华清学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55422.95元及违约金42771.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70.5元(原告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华清学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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