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郇XX、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02民初3197号 原告:郇某某,男,汉族,现住安塞区。 被告: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北龙大厦1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70673389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郇某某与被告延安市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郇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原告负担27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