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执异13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辽宁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
法定代表人:陆万举,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亚香,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志,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诚,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大东区房产局热力供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追加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宁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辽宁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鹏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顾志军
审判员  张笑晨
审判员  郭 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