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81民初1625号之一
原告:四川铭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成都高新区东寺南一路18号1栋1单元2楼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NWR54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6号8幢附8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93541658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铭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众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3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铭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铭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元,由原告四川铭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