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财保78号
申请人:山东大华日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衡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75263308C。
法定代表人:王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阳龙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264号天业国际1407号。
法定代表人:方静,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大华日鑫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予以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名泉支行账号3705××××0037内的存款4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财保78号
申请人:山东大华日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衡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75263308C。
法定代表人:王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阳龙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264号天业国际1407号。
法定代表人:方静,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大华日鑫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予以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名泉支行账号3705××××0037内的存款4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