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财保160号
申请人:山东大华日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衡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75263308C。
法定代表人:王睿,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6963298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0021764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大华日鑫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由烟台环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予以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交通银行北京顺义支行账号1100××××9695、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交通银行北京顺义支行1100××××2532内的存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