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2财保33号
申请人:山东大华日鑫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衡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2775263308C。
法定代表人:王睿,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阳龙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8056286G。
法定代表人:***图,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全品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永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1Q6T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大华日鑫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由烟台环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予以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杭州滨江支行账号3300********内的存款50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全品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民生银行绍兴分行账号6312********内的存款3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吕 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庄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