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114民初18323号
原告:盛泰恒荣(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原、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现因双方已达成庭下和解,原告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盛泰恒荣(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盛泰恒荣(天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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