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莘吴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4)闵民二(商)初字第228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远东路886号301室,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00号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廖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波,上海市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莘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黎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正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贤、程丽,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莘吴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莘吴建筑工程公司200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反诉原告以与反诉被告达成和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莘吴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111.69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段蕴强
  代理审判员 乔  蓉
  人民陪审员 赵春慧
  书  记  员 宋韧弘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