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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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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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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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2004)闵民二(商)初字第228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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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远东路886号301室,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00号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廖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波,上海市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莘吴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黎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正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贤、程丽,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莘吴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莘吴建筑工程公司200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反诉原告以与反诉被告达成和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上海莘吴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111.69元(已减半),由反诉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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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长 | 段蕴强 | |
| 代理审判员 | 乔 蓉 | |
| 人民陪审员 | 赵春慧 | |
| 书 记 员 | 宋韧弘 | |
|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