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7101破169号
(2020)沪7101破169号之一
2020年12月25日,本院根据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A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担任上海A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在债权申报期间内,共3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XX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认为债权人仍需进一步补充申报材料,故对上述债权暂未确认。会上,各债权人对《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均无异议。会后,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编制了债权表,确认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成立,对上海C有限公司的债权不予确认。管理人将核定的债权结果书面通知了债权人,各债权人对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均未提出异议。2021年6月22日,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核查情况,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债权人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为XX元、上海B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为XX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