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20)沪7101破169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颐东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9月12日,上海颐东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上海颐东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根据该方案,本次支付破产费用后并无可供分配财产,故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上海颐东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已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管理人现清收的上海颐东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资产支付本案各项破产费用后,并无可供分配财产。关于衍生诉讼执行可能追收的财产,《上海颐东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已作处理。故管理人提请终结该公司破产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债权人表决通过的《上海颐东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二、终结上海颐东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