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6633号
申请人: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456号B402-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498号浦东软件园A-154座。
申请人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444,832.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华安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4,832.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