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6633号之一
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456号B402-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498号浦东软件园A-154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以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华讯网络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喆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高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