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8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浦东软件园A-154座。
法定代表人:黄金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旻卿,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融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100号2层。
法定代表人:张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元明,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电物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融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宇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的(2020)沪73知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2月22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仪电物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旻卿,被上诉人融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沈元明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仪电物联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融宇公司各项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融宇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融合应用平台软件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总价为509万余元不附加生效条件,原审将双方已确认不计入总价的部分予以认定,判定合同总价为635万余元更改了双方的合意,该认定缺乏依据。2019年6月5日的邮件中,融宇公司表明合同总价为5099536元。同时提出:抓紧签署合同,签订合同后先行支付80万元。该80万元仅是融宇公司对于付款节点的建议,并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此后,融宇公司多次对509万余元的价格予以确认,其于2019年8月1日发送的最后一次报价仍然为509万余元。同日,仪电物联公司回复收到。融宇公司收到后未提出异议。可见,双方对于合同总价为509万余元早已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早已明确废弃功能未完成部分费用不计入总价,该计价方式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融宇公司已明确表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验收及交付,仪电物联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审法院要求仪电物联公司全额支付合同价款于法无据。根据涉案合同5.2.1条,融宇公司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融宇公司在庭审中亦承认其交付义务包括源代码、技术文件等成果,并且当庭表示软件部署文件、数据等均无法交付。仪电物联公司与融宇公司建立软件开发合同关系的目的在于获得融宇公司开发的可重复安装使用的软件产品,现融宇公司已明确表示其无法交付可供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仪电物联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融宇公司已明确无法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要求仪电物联公司支付全部价款于法无据。
(三)在融宇公司无法履行交付义务的情况下,仪电物联公司未支付余款不构成违约。原审判决的违约金数额系参照双方磋商过程中的合同版本而确定。但双方磋商过程中的合同版本还约定了付款时间应在项目验收后,原审判决对此却未予参照。仪电物联公司已向融宇公司支付了350万元,在融宇公司拒绝履行验收程序、并且明确表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交付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要求仪电物联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
融宇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融合应用平台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已经使用,无权要求再次验收;仪电物联公司没有依约给付。
融宇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融宇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仪电物联公司向融宇公司支付软件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合计570万元;2.判令仪电物联公司向融宇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2万元。
仪电物联公司原审辩称:1.双方未就合同闭口价920万元达成一致,双方最终确认的合同总价为509万元且需根据验收情况付款,融宇公司的主张与事实相悖。2.融宇公司表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软件,致使仪电物联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权向仪电物联公司主张支付余额。3.2018年世界人工智能大会闭幕并不等同于无需验收,双方对涉案软件应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付款达成一致,应当遵守。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4月17日,融宇公司(乙方)与上海仪电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电楼宇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备忘录》,主要内容如下:双方针对2018年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峰会创新社区融合应用平台软件开发项目达成一致意见,特拟定本合作备忘录,共同参与此项目,具体如下:1.在本项目整体运作过程中,乙方承诺只对甲方作唯一支持,含技术与价格等;在业主方、投标方或其他人员询价时应与甲方协商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报价,同时应将报给对方的价格提供给甲方。2.甲方参与本项目投标,乙方负责派专人(产品总监)全程配合甲方进行框架设计、需求分析及投标等工作。3.本项目甲方中标后,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或因乙方违反本合作备忘录中第一、第二项规定,甲方有权更换软件服务商,因此造成甲方经济、商誉损失的,乙方需无条件赔偿;若甲方无故更换软件服务商并与第三方签订软件服务合同,则甲方应支付乙方本项目咨询设计费用,金额为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软件服务合同总价的10%……
2018年5月8日,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向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黄逸秀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附件是西岸融合平台项目合同,请查收。2018年5月10日,仪电楼宇公司回复该邮件,主要内容如下:针对本项目工程,贵司主张合同总额为900万元,第一笔30%预付款的付款节点为5月22日,我司正常付款流程需要1-2周,正常合同法务审核需要1-2周。所以,烦请提供贵司主张的满足此项目工程的主合同及相关附件(包括项目需求确认、报价明细等)。
2018年5月11日,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向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黄逸秀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附件是融合平台合同,需求和报价都在里面,哪些部分需要修改请及时联系我。该邮件附件《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西岸峰会融合平台开发合同》内容约定:……本闭口合同总金额最终优惠为900万元,含税……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金额不变……第二条付款方式。(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且收到乙方提供的6%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乙方本合同总费用的30%(5月22日前),即270万元。(2)甲方在项目框架完成(即甲方签署《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西岸峰会融合平台》后),开始测试前(6月8日)并经甲方同意,且收到乙方提供的6%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130万元。(3)经甲方确认项目上线后(7月30日)(即甲方签署《软件首版本上线确认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且收到乙方提供的6%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乙方100万元。(4)甲方在9月5日(即甲方签署《项目试运行报告》后),且收到乙方提供的6%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250万元。(5)甲方在项目上线一个月并经过甲方验收合格后(10月15日)(即甲方签署《项目验收报告》后),且收到乙方提供的6%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105万元。(6)项目正式上线壹年后并经甲方同意,且收到乙方提供的6%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45万元……第四条产品的交付与验收。软件开发成功的交付和验收……2.本合同项下的提交件、程序等服务成果,均须经甲方验收并确认合格后,甲方视为乙方已完成该项服务工作……
2018年5月22日,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向仪电楼宇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西岸峰会融合应用平台、APP、WEB、微信公众号开发项目沟通函》,主要内容如下:一、前期情况说明。2018年3月底,应贵司之邀我司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西岸项目的前期策划和需求对接,并协助贵司编写相关技术方案和汇报PPT文件;2018年4月17日,我司就西岸项目与仪电楼宇公司就该项目签署《项目合作备忘录》;为确保2018年6月8日新闻发布需求,2018年4月28日应贵司要求我司技术总监率1名高级项目经理、2名高级产品经理、2名UI设计人员进驻现场,就西岸项目开展进一步需求落实和已明确部分实际开发。至5月初,我司已先后投入现场及公司本部近20人的专职团队参与到西岸项目的实际开发中,现满足6月8日新闻发布相关的融合应用平台、APP、WEB、微信公众号的开发工作已基本落实,后续部署时间约10天。二、现状说明。仪电楼宇公司于2018年4月底到5月初与我司就西岸项目的商务报价及合同事宜进行多次协商,并对合同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计划、项目开发时间节点等相关内容双方基本达成一致。其中明确在双方合同签订后,仪电楼宇公司于5月22日前将向我司支付第一笔项目款;5月10日,我司接仪电楼宇公司通知,合同主体发生变化,我司将与物联公司执行后续项目合同事宜;今天已是5月22日,为不耽误西岸项目6月8日新闻发布重要节点,我司本着契约精神,开发团队仍在驻场奋战,但关于双方合同何时签订,对应款项何时支付等相关事宜,至今未得到任何明确回复,对此我司深感遗憾。现郑重致函贵司:为了确保2018年6月8日,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西岸峰会新闻发布重要节点的落实,请贵司自收悉本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我司就商务合同的签署和第一笔项目款的支付给予明确回复。
2018年6月21日上午9时10分,仪电物联公司员工卢炼向其公司秦伟芳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西岸峰会项目融合应用平台开发合同在第一次与融宇公司沟通中,融宇公司坚持开发合同我司早已确认,要求立即付款,对商务部提出的初步修改要求不接受。双方分歧非常大,对合同文本具体细节因气氛紧张也无法深入,需要另约时间进一步沟通。目前合同已沟通内容如下:……合同金额细化:合同金额中约470万元由仪电物联公司直接支付,其余约450万元由其他途径申报……仪电代表坚决不同意拿融宇方提供的(已经多次双方确认)合同初稿,拿此次双方公司面谈当儿戏。
2018年6月21日上午9时40分,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马骁乐(涉案软件项目经理)向仪电物联公司员工卢炼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1.融宇公司是4月5日后开始与我们西岸峰会团队开始驻场办公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协助我们与峰会相关部门确认平台、APP、WEB、微信公众号的开发内容和实现功能。2.因为之前未明确融合应用平台是与物联签还是楼宇签,所以融宇公司之前一直对接的是楼宇商务(黄逸秀)。3.当时为确保6.8日新闻发布,融宇公司从5月上旬开始与楼宇商务就提交给你的合同进行对接,至5月下旬明确与仪电物联公司签约后才转到你这里,所以说之前的确是跟楼宇商务就本合同沟通了很多次,反复沟通和修改。4.现提交合同附件的开发内容是截止到目前最新的功能需求,后续肯定还会改变,基于这个问题,当时楼宇商务和我在与融宇公司沟通时,明确了这个项目的开发合同必须闭口,以规避后续不断发生的变更、功能需求增加带来的风险。5.此次开发的融合应用平台、APP、WEB、微信公众号的开发是边设计、边开发、边部署的,无法就最终实现功能明确,但至少大方向、基本功能模块基本确定,所以无法得到业主方(西岸文化部)的签字确认。
2018年7月6日,仪电物联公司员工卢炼向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附件是我司商务部草拟的融合应用平台软件开发合同,请贵司审核,并与我司销售及技术负责人充分沟通后补充完整,如有疑问请及时沟通。该邮件附件《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融合应用平台软件开发合同》内容如下:甲方:仪电物联公司;乙方:融宇公司……鉴于甲方有意委托乙方开发用于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融合应用平台的计算机信息化系统软件,双方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1.3“交付”指乙方在双方规定的日期内交付约定开发的软件的行为,但是乙方完成交付行为,并不意味着乙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项下所规定的所有义务……2.1本软件是甲方为业主方(西岸公司)而开发的软件。该软件的主要功能和目标为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提供综合会务管理平台。2.2软件系统。2.2.1乙方所开发的软件系统为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融合应用平台(系统名称)……该软件系统的名称、里程碑、模块名称、功能说明、技术规格、软件版本、价格、开发工时(人月)、检测标准等相关情况见《附件一:价格清单——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融合应用平台》……2.4软件开发的目标。软件整体功能符合业主方所描述的综合会务管理平台(经营、管理等)系统的要求,应达到的技术指标(正确性、性能、效率、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实用性等技术指标)见《附件二:指术指标-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融合应用平台》。2.5软件开发的交付进度和时间。(1)本开发软件交付的时间为2018年8月30日……本合同附件《附件三:开发进度计划-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融合应用平台》所列的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和交付。乙方开发软件或引用的检测标准不得低于同行业(国家/行业/企业)的标准(注:包括业主指定的第三方验收标准)……3.7验收。3.7.1分阶段验收。如本合同采用分阶段验收方式,则乙方需提供完整详细的分阶段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子系统名称、里程碑、模块名称、功能说明、技术规格、软件版本、验收方法、软件交付等)供业主与甲方确认,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经业主方、甲方、乙方三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具体见《附件七: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融合应用平台》。3.7.2系统验收。本开发合同竣工验收时间以系统验收时间为准,分阶段验收完成并不代表系统验收完成……4.4鉴于合同标的总量与合同总价相关,因此双方同意,如业主方提出的变更导致合同总价下降,则本合同总价同比例下降……5.2交付内容。5.2.1乙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的内容进行交付,所交付的文档包含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电子版式和可供人阅读,完整的文档应该包括设计文档、数据库文档、外部接口文件、操作手册、源代码、执行程序、测试报告、第三方的软件等……交付清单经业主方、甲方、乙方三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8.1价格。本开发软件总价款为920万元,其中450万元由乙方自行申请政府专项资金获得,其余470万元由甲方根据开发计划支付给乙方。付款进度具体见附件《附件十一:付款进度-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融合应用平台》,付款依据以业主方、甲方、乙方在分阶段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签字为准,具体见《附件七: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融合应用平台》。若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成功申请政府专项资金或者申请金额未达450万元,不足金额双方各自承担50%。8.2审价。如业主方委托第三方对本合同审价,则合同总价按照审价结果同比例调整,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11.2付款违约。11.2.1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在规定付款时间30天后,每延期10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0.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11.2.4如乙方选择终止合同,甲方应按已交付和已完成的软件的价格向乙方付款。甲方付款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已付款的软件。甲方如要在以后使用所接受的软件,仍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
2018年7月9日,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向仪电物联公司员工卢炼发送邮件。该邮件附件《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融合应用平台软件开发合同》相较2018年7月6日仪电物联公司发送的合同版本,内容主要变化如下:1.删除了“但是乙方完成交付行为,并不意味着乙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项下所规定的所有义务”条款;2.删除了“鉴于合同标的总量与合同总价相关,因此双方同意,如业主方提出的变更导致合同总价下降,则本合同总价同比下降”条款;3.价格条款修改为:“本软件平台闭口总价款为920万元,其中450万元应甲方要求,并在甲方的指导、配合下由乙方申请政府项目资金获得,其余470万元由甲方根据开发计划支付给乙方。付款进度具体见《附件十一:付款方式-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融合应用平台》,付款依据以甲方、乙方验收签字为准,具体见《附件七:验收标准及验收方法-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融合应用平台》。若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申请政府专项资金申请金额未达450万元,不足金额由甲方承担,并在项目验收后15日内支付。若乙方尽全力申请,但未能成功获得此政府专项资金450万元,则需由甲方承担,并在项目验收后的15日内支付405万,剩余部分45万将在验收后1年内支付。”4.删除“如业主方委托第三方对本合同审价,则合同总价按照审价结果同比例调整,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条款。5.付款违约条款修改为:“11.2.1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在规定付款时间3天后,每延期1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0.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11.2.2如延期时间超过5天,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除前款约定的违约金外,乙方还可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作为对乙方的赔偿”。
2018年7月11日,仪电物联公司员工卢炼向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发送邮件,主要内容为仪电物联公司对合同内容提出的15条修改意见。其中,第14条内容如下:下面是甲方正当且合理的要求,不可删除:“鉴于合同标的总量与合同总价相关,因此双方同意,如业主方提出的变更导致合同总价下降,则本合同总价同比下降”。第15条内容如下:下面是甲方正当且合理的要求,不可删除:“如业主委托第三方对本合同审价,则合同总价按照审价结果同比例调整。”
2018年7月11日,仪电物联公司员工卢炼向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人工智能峰会项目第一次特批付款50万元,烦请按照如下信息开票尽快给到我,发票收到后我马上办理付款流程。
2018年7月25日,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向仪电物联公司员工卢炼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附件是我司修改后的合同,1-13条意见已经按要求修改。因为此合同是闭口合同,第14和15条修改意见所涉及的条款需删除。该邮件附件所附合同删除了下列内容:“鉴于合同标的总量与合同总价相关,因此双方同意,如业主方提出的变更导致合同总价下降,则本合同总价同比下降”“如业主委托第三方对本合同审价,则合同总价按照审价结果同比例调整。”其余内容与2018年7月6日仪电物联公司发送的合同版本基本相同,并保留了融宇公司2018年7月9日发送的合同版本中增加的有关付款违约的内容。
2018年9月10日,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向仪电物联公司员工卢炼发送邮件。邮件主要内容如下:附件是我司合同中附件四、五、六,请查收。如果没什么问题的话,请麻烦走合同流程,合同总价和付款时间至少要确定。同日,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马骁乐向仪电物联公司员工卢炼发送邮件。邮件主要内容如下:卢总,请看一下融宇公司提交的材料是否满足走合同签订的流程。希望本周内能约融宇公司的徐总当面沟通一下。
2018年11月21日,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向仪电物联公司员工卢炼发送邮件。邮件主要内容如下:附件是人工智能大会融合应用平台和微厢社区智能共享平台报价。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项目从4月份开始到9月23日大会结束,历时将近6个月。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报价从最初报价的1111万元,到优惠后合同报价900万元,再到核算的成本价810万元。在2018年8月23日世界人工智能大会项目会议上,经信委、科委、西岸集团等提出的功能需求变更,这些功能变更导致了项目最终需求变化,包括新增了一些功能、废弃了一些功能,由于废弃的功能中已经投入了相应人力开发,导致相应工作量废弃。截止到9月23日项目结束,项目最终工时为211.81人/月,最终工时包括两部分:已完成功能工时:147.03人/月;废弃功能项工时:64.77人/月。当前项目人工成本为:项目经理、系统设计人员费用为2000元/每天;软件开发人员费用为1400元/每天;系统和APP测试人员费用为1000元/每天。每月工作日按21.75天计算,根据相应的人员比例折算后,平均人/月费用为30000元/每月。根据项目最终工时和30000元/每月的人工成本计算,项目最终总价格总额为6354240.50元。最终报价包括两部分:已完成功能费用为4411036元;废弃功能结合开发进度发生的费用为1943205.50元。(备注:由于废弃功能项目费用计算的四舍五入原因,分项费用的合计与最终报价相差1元,具体请以实际合同为准)具体详情请参考附件《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融合应用平台及WEB、APP、微信公众号开发费用概算-融宇报价-20181118》。当前报价包括免费赠送的微厢系统平台费用,微厢系统平台根据当前功能需求折合费用为366000元,当前功能的36.6万元系统开发费用,融宇公司免费赠送,并提供1年的免费维护,微厢系统将根据需求计划按时上线。
2018年12月17日,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向仪电物联公司员工卢炼发送邮件。邮件主要内容如下:西岸人工智能大会项目的合同这周能签署了吧?上周您说这周给我们答复。
2019年1月22日,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向仪电物联公司员工卢炼、仪电楼宇公司马骁乐等人发送邮件。邮件主要内容如下:在各位领导的指导下,项目已经进入最后的评审验收阶段了,现提交《项目验收计划书》(见附件)……“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结束已经逾4个月了,在各位领导的要求下,我公司已经提交的整个项目的技术和验收文档,希望能尽快安排验收、合同签订及项目付款……附件《验收计划》主要内容如下:……验收方式:评审会;验收平台环境:正式运行环境;验收内容:一、已完成功能验收。依据经确认的《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融合应用平台功能需求表》进行逐项演示,因第三方功能关闭等原因导致不具备演示条件的功能进行情况说明,提供技术资料。1.WEB大会官网……2.APP(Android版本、I0S版本)……3.微信公众号……4.会务管理平台……5.融合平台:功能现场演示……6.厢智能平台。(1)微厢社区智能平台……(2)微厢小程序……二、废弃功能内容验收。(1)废弃的设计资料;(2)依据《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融合应用平台、APP、WEB、微信公众号开发及人脸识别费用预算》废弃功能项提供已完成的内容,根据完成程度演示相应的功能模块完成的功能或提供技术相关文件……
2019年1月23日,仪电楼宇公司马骁乐向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现定于本周五上午九点半,在我司6楼进行评审会。请安排好相关人员,准备相关文档资料。
2019年1月28日,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向仪电物联公司员工卢炼、仪电楼宇公司马骁乐等人发送邮件。邮件主要内容如下:非常感谢上周五项目评审中对我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已经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整改,请问各位领导可以抽空安排时间进行进一步评审。
2019年2月18日,融宇公司员工刘宏志向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马骁乐、仪电物联公司员工卢炼等人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上次评审后的材料贵司审查情况如何?另外,我司已经将项目废弃部分相关材料整理完毕、微厢智能平台的相关材料整理完毕,本周内是否可以进行评审,请指示。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马骁乐回复上述邮件,内容如下:专业工程师直接对接,完成后续的验收工作。另外,当时还让融宇公司额外开发了一个微厢的APP,也麻烦一并组织功能和源代码验收。
2019年2月27日,融宇公司员工刘宏志向仪电物联公司员工朱忆闻等人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关于2018人工智能大会项目废弃部分的验收内容,由于当时对接的供应商已经关闭对接所需要的服务、接口,验收标准如何界定,请您指示,我司这面也好全力配合。
2019年2月28日,融宇公司员工吴斌向仪电物联公司员工朱忆闻、卢炼等人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关于我司2018人工智能大会项目验收事宜,年前已验收过一次,但双方对于验收的内容和形式等尚有疑议,为了加快推动此项工作,我司建议于明天双方召开一次验收准备会,请双方相关人员一起商议验收流程,然后按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进行合同签订及验收流程,请尽快回复。
2019年3月11日,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向仪电物联公司员工卢炼发送邮件。邮件主要内容如下:关于《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融合应用平台软件开发服务框架协议》,我司已经收到。我司在认真研究该协议后发现该协议对我司没有任何保障,介于该项目结束至今已逾半年,我司在圆满完成任务后至今未与贵司签订合同及结清款项,对于我司的正常运营已经产生了不良影响。现为推动此事,我司提出以下建议:1.我司所开发的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融合应用平台软件已在大会期间正常使用,最终用户方(西岸公司)在使用期间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我司认为该项目已经视为验收合格。但为了配合贵司内审,我司仍在全力配合,所有相关文档也早已递交,且已评审过一次,对于评审会提出的意见,我司也已修改并提交。但贵司相关部门要求我司上交源码,此举完全不符合软件业的行业规范,我司无法认同,故提议在我司服务器上进行验收。2.在我司服务器上验收完成后,双方补签该项目的正式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司会严格按照合同执行。3.介于该项目拖延已久,我司希望贵司能考虑实际情况,抓紧完成该项目的各项工作。
2019年3月21日,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向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马骁乐、仪电物联公司员工卢炼等人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为了推进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项目的结算、验收事宜,我司现建议如下:1.合同总价6354240.50元中已完成部分的4411036元请贵司组织验收并确认价格。2.合同总价6354240.50元中废弃功能已开发部分1943205.50元的具体清单见本邮件附件,请贵司安排相关人员同西岸方面确认,确认完毕后双方协商最终价格。3.以上两项完成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我方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2019年4月3日,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马骁乐向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等人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3.对于贵司提出440万元已完成内容的验收要求,我司同意并请贵司按我司技术部要求开展后续验收工作。在源代码的问题是请贵司也充分考虑到此项目的特殊性以及我司已经前期支付了440万元预估金额80%的费用,希望能得到贵司的理解。4.对于贵司提及的废弃功能验收,我司建议如下:(1)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废弃功能,甲乙双方均有责任,责任应共同承担,因此对于废弃功能100%开发完成且可交付验收的,正式合同应按照50%计算价格。(2)对于未100%完成项目,因无法交付验收,因此无法通过项目审计,对于此部分工作量的合同金额核定如确实需要确认并计价,需制定相关依据及标准(双方另行商榷),但必须确保合规……综上所述,不论是已完成功能还是废弃功能,只要100%完成并可完整交付,也就可以一起验收,这样可以大大加快验收进度。但是双方需细化各项验收工作的时间节点(文档、功能验收和源代码的验收等),双方不能无故随意停止相关工作。同日,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回复上述邮件,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合同总价6354240.50元中已完成部分的4411036元,我司的相关资料已经递交。关于系统验收事宜,我司提议由我司提供一台空电脑和相关源代码,由贵司相关人员在此电脑上部署、运行,并根据功能清单进行验收,我司相关技术人员协助,验收完毕后我司将电脑封存直至双方正式签约,然后按合同约定时间节点递交源码。2.关于合同总价6354240.50元中废弃功能已开发部分1943205.50元,贵司提出的“甲乙双方均有责任,责任应共同承担”的说法我司并不认同,我司只是按照贵司的指示进行开发工作,至于最终废弃,与我司没有直接关系。但是考虑到该项目的实际情况,为了早日完成该项目的结算,我司愿意做出让步,具体如下:(1)对于废弃功能100%开发完成且可交付验收的,正式合同应按照100%计算价格;(2)对于未100%完成项目,可以按照我司之前提交的报价清单中的完成比例进行打折结算。
2019年4月17日,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马骁乐向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发送邮件。邮件主要内容如下:因《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应用融合平台、WEB、APP、微信公众号软件开发项目》的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资金,考虑到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各项审计的要求,我司对该项目的验收工作经过多次、反复、慎重的内部沟通,现提出如下建议:1.贵司提报的该项目总金额为6354240.50元,我司将分为两部分与贵司签订合同并验收。第一部分:已完成部分为4411036元;第二部分:废弃功能部分1943205.50元。2.为尽快推动相关事宜,我司将先启动第一部分的验收和合同。具体实施方法如下:(1)项目的验收技术资料提交一份正式的书面打印文本(加盖公章)给我公司,鉴于贵司认为现阶段无法满足我司提出的提交源代码,由我司组织验收的诉求,考虑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议相关项目的验收工作交由双方认可第三方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执行;(2)第三方公司需按我司的要求(包括文档、材料等)对贵司提请的第一部分:已完成部分4411036元内容进行验收,并确保我司能获取相关源代码、技术文档资料;(3)鉴于贵司认为现阶段无法提供我司源代码验收的诉求,第三方公司的聘请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3.关于第二部分:废弃功能部分1943205.50元的验收与合同,因相关涉及问题、流程均较为复杂,我司还需一段时间内部开会讨论,故目前暂无法准确告知解决方案。但我司承诺将尽早给予贵司回复。附注:上述金额均为暂定价,按最终验收结果确定合同总价。
2019年4月17日,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向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马骁乐仪电物联公司员工卢炼等人发送邮件。邮件主要内容如下:关于《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应用融合平台、WEB、APP、微信公众号软件开发项目》的结算、验收事宜,我司经过仔细阅读、认真讨论,现答复如下:1.关于合同。正是由于该项目的特殊性(时间紧、任务重、边确认需求边开发),导致出现了废弃功能。此废弃功能在项目开始时也是由用户提出的,是在项目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才对这些功能进行了舍弃,废弃功能我司也进行了开发工作。因此我司认为已完成功能和废弃功能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两部分,我司不同意贵司提出分别签署合同的建议,坚持签署一个合同。2.关于价格。在项目开始时,针对整个项目的功能,我司根据贵司的要求,多次对项目的全部功能进行报价(包括已完成功能和废弃功能),并得到贵司的认可,因此不存在最终根据验收来确定合同价格的理由。但考虑到实际情况,我司同意将废弃功能的1943205.50元部分进行打折结算,具体如下:对于废弃功能100%开发完成且可交付验收的,正式合同应按照100%计算价格;对于未100%完成项目,可以按照我司之前提交的报价清单中的完成比例进行打折结算,请贵司抓紧安排双方商务谈判。3.关于验收。该项目的技术验收资料我司已经提供给贵司,贵司也已审核,我司坚持的验收方式为:(1)我司提供一台空电脑和相关源代码。(2)在我司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由贵司技术人员在此电脑上部署、运行。(3)由贵司技术人员根据功能清单进行验收,我司相关技术人员协助。(4)验收完毕后我司将电脑封存(可以设置密码及用物理方式进行)直至双方正式签约,然后按合同约定时间节点递交,我司认为按此方式最为合情合理,我司不同意请第三方公司介入,该项目完成至今已有近8个月,资金的拖欠已让该项目的利润变为负数,更何况我司在废弃功能部分还要进行打折结算,我司无法承担第三方公司的费用。另:在当初的报价中并不包含聘请第三方验收费用,希望贵司恪守商业活动中的诚信原则。
2019年4月24日,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马骁乐向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等人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1.鉴于贵司之前的价格清单,项目预算总金额约635万元,双方可就此签订合作协议。2.如贵司对交付源代码验收仍有顾虑,已完成部分金额约443万元可先签订正式合同,但最终支付金额以项目竣工验收确认的工作量为准按实支付。3.对废弃功能约194万,我们认为双方均有责任,责任应共同承担。因此,对于废弃功能100%开发完成且可交付验收功能部分,正式合同应按照50%计算价格;对于未100%完成项目,因无法提供最终可确认的合格交付物,因此无法通过项目审计,应不予计价。4.2019年1月份,双方进行了第一次项目验收会,对贵司软件平台项目的技术资料和功能进行验收。贵司提供了几十页的项目技术资料电子文档和安装在笔记本上的应用软件平台,在验收过程中,经双方检查发现电子文档中的项目技术资料大量内容是缺失不全的,与软件功能不符,使得本次项目验收无法进行下去,结论是本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由贵司进行整改。鉴于第一次验收会出现的状况,双方进行了第二次项目验收的协调会,会上双方认可了验收分两步实施:先对技术文档资料进行验收,合格后再对项目的功能和源代码进行验收,我司提出贵司需要提供盖章的纸质技术资料文档和软件的源代码,技术资料由贵司自查后我们安排时间召集人员对对方资料进行集中评审。期间双方对提交源代码有分歧,贵司提出按“惯例”应该是合同付款到95%后再提交源代码。在准备验收及合同之初,贵司根本没有提出异议,然后突然提出要支付到95%再可交源代码,我司商务部根本没有承诺过。鉴于目前2019年大会不再使用贵司开发的软件,且我司已支付贵司350万元,要求提供源代码测试验收合情合理,完全不理解贵司的顾虑在哪里?5.对于贵司邮件中关于验收部分的“该项目的技术验收资料我司已经提供给贵司,贵司也已审核”,完全是不顾事实,不负责任的说法。贵司提供了一个几十兆的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经多次提醒到目前为止还未按第二次协调会上的要求提交一份经自查的正式盖章的纸质技术文档,大家都知道哪有几百万软件项目的技术文档资料评审验收是评审人员围着一台电脑的电子文档进行审核的,我公司在做项目的验收资料归档时需要纸质的文本的。所以还请贵司提交一份正式打印的纸质技术资料文档并加盖公章,作为项目技术文档验收的依据,加上我们组织评审的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签字,一起成为该项目验收通过的归档技术资料文档。否则因此而引起的项目验收延误由贵司自己负责。6.就提交源代码验收事宜,可先与我司项目经理或商务协商出一个结果后,我们再进行验收。但贵司到目前为止还未提交一份纸质的技术资料文档,致使第一步的技术文档验收至今无法进行,这个责任由贵司承担。7.对于贵司提出的“我司不同意请第三方公司介入,该项目完成至今已有近8个月……希望贵司恪于商业活动中的诚信原则”我们之所以提出这个建议的前提是基于双方在验收方式上无法达成一致,那唯一的解决办法就只能请第三方来验收。如果贵司借此说是我司有意拖延项目验收,不遵守商业活动的诚信原则,导致贵司项目利润变为负数,我方需承担相关责任,那么我认为贵司首先是否定了我司积极推动项目验收的初衷,其次这种无理的指责也是我司所不能接受的。
2019年5月22日,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向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马骁乐、仪电物联公司员工卢炼等人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以下是昨天下午的会议记录,请查看。会议时间:2019.5.21下午2:00;会议地点:仪电四楼会议室;会议参与人:马骁乐、卢炼、夏阳、吴斌、徐艳东、刘宏志、孙凌香;会议议题: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融合应用平台项目验收事宜。具体内容:卢炼:1.合同部分:先验收再签合同,先签合同再验收均可以,但合同价格为开口合同。2.废弃功能部分:废弃功能100%开发完成且可交付验收功能部分,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的50%计算;未100%完成的部分,不予计价。3.源代码验收部分:需要提供源码进行验收。吴斌:1.合同需要签署闭口合同。2.项目验收内容、流程:(1)项目验收流程:我司提供一台空电脑和相关源代码。在我司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由贵司技术人员在此电脑上部署、运行。由贵司技术人员根据功能清单进行验收,我司相关技术人员协助。验收完毕后我司将电脑封存(可以设置密码及用物理方式进行)直至双方正式签约,然后按合同约定时间节点递交。(2)项目验收内容:已完成部分功能验收。废弃部分功能验收。3.合同总价:完成部分(441万元)+废弃功能100%完成部分(34万元)+废弃功能其他部分(50万元),共合计525万元。4.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50万元,交付源码、配合验收,验收完成后支付余下125万元。马骁乐:1.关于合同只能签署开口合同。2.项目验收针对本项目功能部分,只要需求功能符合,价格就不会变。会议商议结果:1.合同可以签署开口合同,需要明确价格、验收方式、付款方式、付款时间。2.本周内仪电方根据会议中的诉求,进行汇报,并给与答复。
2019年6月4日,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马骁乐向融宇公司员工吴斌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我司自接到2019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通知需要就2018年大会进行数据迁移的诉求后,于3月26日开始微信一直联系贵司完成相关工作,至今已经过去2个多月了,不知贵司是否完成了相关工作。2019年大会组委会一直在催。还请贵司于本周内务必完成数据迁移。同日,融宇公司员工吴斌回复上述邮件。主要内容如下:关于数据迁移一事,我司已经在处理之中,近日内可以完成,但我司也请贵司抓紧安排该项目的合同签订事宜,并且相关的授权文件也请贵司盖章交至我司。
2019年6月4日,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向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马骁乐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非常感谢您昨天将贵司对项目的建议告知我司:1.尽快签署合同。合同总价:4411036(项目已上线部分)+688500(废弃功能100%完成)=5099536;2.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验收,费用由贵司承担(双方均可推荐,并认可);3.项目验收结束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对于贵司的建议,我司原则上同意。我司将推荐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给贵司进行审核,并建议双方在本周合适的时间进行合同及验收细节进行商讨。
2019年6月5日,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向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马骁乐等人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对于贵司针对2018人工智能大会项目结算提出的3点意见:1.尽快签署合同。合同总价:4411036(项目已上线部分)+688500(废弃功能100%完成)=5099536;2.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验收,费用由贵司承担(双方均可推荐,并认可);3.项目验收结束后一次性付清余款。我司原则上同意,但我司也有以下意见:1.上次会议讨论的525万元已是我司作出了巨大的让步,但是考虑到该项目拖延的时间已近一年,我司流动资金已面临枯竭,故只能同意贵司上面提出的金额,但我司请求贵司能抓紧签署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先行支付80万元,以解我司流动资金之困。我司同时进行数据迁移,并提交所有技术资料、源代码等配合验收,验收合格后贵司再付余下款项。2.关于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我司同意。我们也会推荐合格的第三方给贵司,但请贵司明确告知第三方验收公司的资质要求、能接受的价格范围,同时我们认为双方有必要具体商谈一下本项目验收的标准。
2019年6月18日,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向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马骁乐等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公函》,函件主要内容如下:本公司自2018年3月开始进驻人工智能大会项目至2018年9月24日大会圆满结束,距今发本公函已有九个月有余,整个项目总价多次降低,本公司抱着忍辱负重的态度一再让步,目前价格跌至伍佰零几万元,截止到今日项目结束近九个月贵公司还未和我司签署合同,还有近200万元的软件开发费用尚未支付。由于贵公司长期拖欠我司项目款导致我司资金不足,拖欠员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无法偿还,造成员工离职并对我司发律师函讨要工资的恶劣后果。本公司要求贵公司尽快和我司协商补签合同及付清余款的事项,需明确时间节点。希望在2019年6月20日下午五点前以书面形式给予明确答复及项目结算时间表。
2019年6月21日,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马骁乐向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等人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贵司公函收悉。针对贵司公函涉及的相关内容,结合仪电集团专项审计组意见,我司先回复如下:1.请贵司在6月24日至6月28日内向我司商务、采购部卢经理处推荐2家具备相关软件测评资质的公司;2.我司将在7月1日启动第三方软件测评公司的招标工作,相关工作在7月13日前完成,并通知贵司招投标结果;3.7月15日至7月19日将第三方软件测评公司的招投标工作及“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应用融合平台、WEB、APP、微信公众号软件开发项目”相关后续解决方法上报集团专项审计组,并听取意见;4.拟于7月22日启动与贵司就“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应用融合平台、WEB、APP、微信公众号软件开发项目”的合同签订;5.合同签订后,根据第三方软件测评公司的验收报告完成与贵司就“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应用融合平台、WEB、APP、微信公众号软件开发项目”的最终结算,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同时将处置结果上报仪电集团专项审计组。
2019年6月24日,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马骁乐向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等人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贵司的回复收悉,鉴于贵司在回复中涉及的内容,我司在充分考虑贵司目前诉求的前提下,经慎重商讨现回复如下:……2.在此之前就“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应用融合平台、WEB、APP、微信公众号软件开发项目”的执行过程中的确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自从新任总经理上任后,对于贵司的项目一直非常关注,积极协调销售部、采购部、商务部、研发部、财务部等资源专门督办此事。3.目前因为在本项目的审计过程中发现,前期执行过程中很多流程、过程文档等未能完全按照集团专项审计组、国资委专项审计组的相关要求在操作。近一个月来,我司就本项目面对审计中出现种种质疑做了大量的说明工作(包括:为什么要选择融宇公司来承接此项目、项目前期为什么没有三方比价、融宇公司提供价格是否合理、为什么没有用户需求说明书、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废弃功能等等)和补充说明文档,其目的也是在积极推动本项目能按相关要求顺利推进。4.至于贵司公函中提及的我司是在有意推诿,甚至是置贵司的生死于不顾的说法,在此我仅代表公司向贵司致以最诚挚的歉意,并明确表态,就现阶段的工作而言,仪电物联公司对于本项目绝对没有任何推诿的用意,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本项目合法、合规,满足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同时我司会按之前邮件提出的时间节点履行我们的职责,希望得到贵司的充分理解。5.若贵司对于我司的致歉和想尽早解决本项目的诚意仍报以否定的态度,并欲诉之其他解决途径的话,我司只能表示非常遗憾。
2019年6月25日,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向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马骁乐等人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邮件中提及到拖延至今的原因(完全不是我司造成的),贵方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拖延了整个项目合同签订和支付周期,并单方面坚持按照自己时间、节点安排,看不出体谅我公司的任何实际行动。对此我方深表遗憾!
2019年7月4日,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马骁乐向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根据我司之前提交的时间节点,贵司至今尚未推荐参与第三方软件评测的公司,导致整体验收计划已拖延近一周。为不耽误整体验收进度,请贵司最晚于7月5日下午17:30之前提交相关推荐公司的资质文件,以便我司后续工作的开展。2019年7月5日,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回复上述邮件,主要内容如下:我司推荐的两家公司分别是上海市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和瓦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我司希望全程参与整个招标过程!
2019年7月8日,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马骁乐向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仪电物联公司员工卢炼等人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卢经理、夏老师,请按照熊总之前要求的,启动第三方软件测评公司招标相关工作。
2019年7月10日,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向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马骁乐等人发送邮件。邮件附件为“人工智能大会报价单和功能需求表”。该报价单加盖有融宇公司的公章,报价单显示软件开发费合计5099535元,废弃部分折后价格30万元,汇总合计为539万元。
2019年7月15日,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向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马骁乐、仪电物联公司员工卢炼等人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截止15日下午我司没收到贵公司第三方测评公司的招标结果,请问进展到哪一步了?2019年7月24日,融宇公司员工徐艳东再次发送邮件追问有关进展。
2019年8月1日15时03分,融宇公司员工吴斌向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马骁乐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附件是我们之前整理的关于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项目相关费用清单,请参考。注:附件清单费用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商务谈判为准。该附件显示的最终结算费用为6354240.50元、已完成功能的费用4411036元、废弃功能结合开发进度发生的费用1943205.50元。
2019年8月1日15时57分,融宇公司员工吴斌向仪电楼宇公司员工马骁乐、仪电物联公司员工卢炼等人发送邮件,主要内容如下:附件是人工智能大会已完成部分及废弃已100%完成部分的清单(其余废弃功能不在此清单内)。该附件显示的报价汇总合计为5,099,536元。
2018年7月13日、2018年8月13日、2018年8月22日、2019年2月1日,仪电物联公司分别向融宇公司支付合同款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
2019年3月18日,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办公室向仪电物联公司发送《关于商请关闭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官网、APP并做好网站数据迁移工作的函》,函件主要内容如下:在你单位的大力支持下,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已于2018年9月17日至19日在上海成功举办,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其中,委托你单位管理的大会官网(×××.com)、APP和配套的管理服务系统,作为大会的重要宣传渠道和服务载体,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经研究,为全面升级大会服务体验,决定重新规划开发大会官网,并定制化设计大会服务系统。请你单位收函后,及时关闭大会官网、下架官方APP及配套系统,并配合做好相关官网数据的迁移工作。
2019年8月26日,融宇公司委托律师向仪电物联公司发送律师函,主要内容如下:请贵司接本函后三个工作日书面回复,即确认贵司到期应付款为525万元。若融宇公司收悉贵司前述确认的回复,融宇公司将立即向贵司出具相应发票,并提请贵司依约于收发票后5个工作日履行付款义务。若贵司能主动与融宇公司协商解决本案纠纷,融宇公司可考虑不再追究贵司逾期付款应承担的92万元违约金。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审法院分别评述如下:
(一)关于融宇公司主张涉案软件开发费用总金额为“闭口价”920万元是否成立
融宇公司认为,涉案软件开发费用的总金额应为“闭口价”920万元。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在合同版本磋商过程中双方是否就开发费用总金额为“闭口价”达成一致。2018年5月11日,融宇公司向仪电楼宇公司发送的合同版本中约定“本合同闭口总金额最终优惠为900万元”;2018年7月6日,仪电物联公司向融宇公司发送的合同版本中有关合同金额的第8.1条删掉了“闭口”字样,修改为“本开发软件总价款为920万元”,并增加了4.4条“鉴于合同标的总量与合同总价相关,因此双方同意,如业主方提出的变更导致合同总价下降,则本合同总价同比例下降”,以及8.2条“如业主方委托第三方对本合同审价,则合同总价按照审价结果同比例调整,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2018年7月9日,融宇公司发送给仪电物联公司的合同版本中则删除了4.4条和8.2条,并将8.1条修改为“闭口总价款为920万元”的内容。2018年7月11日,仪电物联公司向融宇公司发送邮件中明确表明4.4条和8.2条不得删除;2018年7月25日,融宇公司向仪电物联公司发送的邮件中再次明确此合同为闭口合同,故4.4条和8.2条需删除。在融宇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发送上述邮件之前,仪电物联公司已于2018年7月13日支付了第一笔开发费用50万元。纵观上述合同版本的磋商过程,仪电物联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软件开发费用为“闭口价”,故双方并未对此达成合意。其次,关于在涉案软件后续结算、验收过程中,双方是否就开发费用总金额为“闭口价”达成合意。在2018年11月21日的邮件中,融宇公司明确表示由于业主方及政府相关部门提出需求变更,包括增加功能和废弃部分功能,根据最终工时和人工成本计算,项目最终总金额为6354240.50元。在2019年3月至8月间,融宇公司、仪电物联公司双方多份往来的邮件中,双方对于涉案软件仪电物联公司应当支付开发费用数额虽有多次协商,但仪电物联公司从未提出涉案软件开发总金额为920万元的方案,且2019年5月22日会议纪要显示仪电物联公司明确要求合同价格为“开口”价格,故双方涉案软件后续结算、验收过程中,亦未就开发费用总金额为“闭口价”达成合意。融宇公司还认为其后续提出的低于920万元的报价是为了配合仪电物联公司的内审工作,且仪电物联公司同意就此通过其他方式对其予以补偿。融宇公司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融宇公司主张涉案软件开发费用总金额为合同闭口价920万元不能成立。
(二)关于涉案软件开发费用总金额的确定
本案中,融宇公司、仪电物联公司未就涉案软件的开发签订正式合同,有关软件的开发费用总金额的确定,结合双方在涉案软件开发、验收过程中的往来邮件内容予以认定。
1.关于已完成上线部分功能开发费用的确定
在案证据显示,在2018年11月21日、2019年3月21日的邮件中,融宇公司均表示项目最终总金额为6354240.50元,其中已经完成功能费用为4411036元、废弃功能结合开发进度发生的费用为1943205.50元。在2019年4月份的双方的多封往来邮件中,仪电物联公司同意就已经完成功能费用先行签订合同。此后,在双方2019年6月至8月的多份往来邮件中,双方虽对于废弃功能的开发费用的折价及支付问题进行协商,但有关已完成上线部分功能开发费用的金额为4411036元均无异议,应视为双方就此达成合意。
2.关于废弃功能部分价格的确定
本案中,关于废弃部分的功能,包括废弃已全部完成的功能,以及废弃未全部完成的功能。首先,在2019年3月21日的邮件中,融宇公司提出废弃功能的开发费用为1943205.50元,仪电物联公司在2019年4月3日的邮件中对该费用金额本身并未提出异议,但提出废弃并已完成的部分应折价计算,废弃未完成部分不应计价。其次,在2019年4月双方多份往来邮件中,融宇公司、仪电物联公司对于废弃功能的开发费用本身并未产生分歧,但对于该部分功能的折价比例以及是否应予支付产生分歧。再次,根据融宇公司在2019年6月4日、6月5日邮件中陈述,其原则同意仪电物联公司提出合同总价为4411036元(项目已上线部分)+688500元(废弃功能100%完成)=5099536元,但同时提出要求仪电物联公司抓紧签署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先行支付80万元的意见,该意见应视为融宇公司同意仪电物联公司主张上述合同金额所附的条件。因后续双方未能签署合同,仪电物联公司亦未支付相应款项,故上述条件未能成就,不能视为融宇公司已经同意仪电物联公司提出的合同总金额。最后,在2019年7月10日、8月1日,融宇公司先后向仪电物联公司先后发送了三份软件开发费用的报价单,价格分别为539万元(其中软件开发费用5099536元、废弃部分折价30万元)、6354240.50元(其中软件开发费用4411036元、废弃功能结合开发进度发生的费用1943205.50元)和5099536元(已完成部分及废弃已100%完成部分)。上述三份报价单的金额虽有所差异,但差异在于其中是否包含了废弃已完成功能及废弃未完成功能的价格。由于仪电物联公司对上述报价单均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回复,且融宇公司最后一份报价单虽为509万元,但在邮件中明确表示不包含其余废弃功能,故对于仪电物联公司主张合同总金额应以融宇公司最后一份报价单为准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综合上述邮件沟通过程,双方对于废弃功能的开发费用本身并无异议,结合融宇公司在邮件中明确“由于废弃功能项目费用计算的四舍五入原因,分项费用的合计与最终报价相差1元”,故原审法院确认废弃功能部分开发费用的金额为1943204.50元。
综上,涉案软件的开发费用应为已完成上线部分功能开发费用的金额4411,036元加上废弃功能部分开发费用的金额1943204.50元,共计6354240.50元。至于仪电物联公司实际应当支付给融宇公司开发费用的金额,原审法院在后文予以评述。
(三)关于仪电物联公司应向融宇公司支付软件开发费用金额的认定
本案中,融宇公司、仪电物联公司双方均明确表示涉案软件在目前状况下无法进行鉴定或演示,故结合在案证据确定融宇公司软件开发完成的情况,并据此确定仪电物联公司应向融宇公司支付的软件开发费用。
1.关于仪电物联公司应向融宇公司支付已完成上线部分功能开发费用数额的认定
对于已完成上线部分功能中,仪电物联公司确认其中“网站及移动应用”模块已经开发完成,但对于“融合应用平台”模块的开发完成情况持有异议。原审法院认为,首先,仪电物联公司对于涉案软件“融合应用平台”模块的完成情况持有异议,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仪电物联公司曾向原审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在融宇公司明确表示愿意进行相应技术方面配合的情况下,仪电物联公司后续申请撤回司法鉴定,故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融宇公司未完成软件开发的情况下,其应当就此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次,涉案软件系为2018年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所开发,该智能大会已经结束。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办公室向仪电物联公司发送的函件显示,有关大会的官网、APP和配套管理服务系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且,本案并无证据显示仪电物联公司以及涉案软件的业主方曾在大会召开期间及会后向融宇公司反馈涉案软件“融合应用平台”模块的开发存在问题。综合上述因素,原审法院认定仪电物联公司应向融宇公司支付涉案软件已完成上线部分功能费用4411036元。
2.关于仪电物联公司应向融宇公司支付废弃功能部分开发费用数额的认定
关于仪电物联公司是否应当对于废弃功能支付费用,以及如果需要支付,所应当支付的数额的确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下列因素:首先,如前所述,融宇公司虽曾于2019年6月附条件地同意废弃功能中已全部完成部分折价为688500元,但因条件未成就,故不能认定融宇公司同意上述废弃功能部分的折价。此后,双方并未就废弃功能中已完成部分的折价,以及未完成部分是否应当计价达成合意。其次,在2018年11月21日的邮件中,融宇公司表示因业主方及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的功能需求变更,这些功能变更导致了项目最终需求变化,包括新增和废弃了一些功能。在2019年4月3日的邮件中,仪电物联公司虽表示废弃功能双方均有责任,但融宇公司相应的回复邮件对此明确表示不认同。本案中,仪电物联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融宇公司的原因导致废弃功能的产生。并且,基于一般的商业常识,软件开发一方通常系根据委托方或业主方的需求进行开发,其自行放弃部分功能开发或变更开发功能不符常理。再次,仪电物联公司对于废弃已完成部分的功能不符合需求具有异议,其应当举证予以证明,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融宇公司对废弃已完成部分的功能开发不符合需求的情况下,仪电物联公司应当就此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废弃功能的产生系因融宇公司原因所致,且仪电物联公司未举证证明废弃已完成部分不符合需求,在双方未对废弃已完成部分功能的折价及未完成部分是否应予支付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由于融宇公司已为此履行相应的开发义务,仪电物联公司应当向融宇公司支付废弃功能的费用1943204.50元。
综上所述,仪电物联公司应向融宇公司支付的开发费用总金额为6354240.50元。由于仪电物联公司已经向融宇公司支付开发费350万元,故其还需向融宇公司支付开发费2854240.50元。在仪电物联公司支付上述合同费用后,融宇公司应及时向仪电物联公司交付涉案软件源代码及相关文档。
(四)关于仪电物联公司是否应当向融宇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及违约金数额的确定
根据融宇公司、仪电物联公司双方在2019年6月至7月的往来邮件内容,双方就涉案软件的验收程序达成了合意,即由融宇公司向仪电物联公司推荐两家具备软件测评资质的公司,再由仪电物联公司组织招投标并进行后续的验收工作。在融宇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仪电物联公司提交了两家评测机构后,直至融宇公司2019年8月26日向仪电物联公司发送律师函之前,并无证据显示仪电物联公司在上述合理期限内启动了招投标程序。因此,仪电物联公司怠于履行验收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导致软件验收以及后续合同签订程序未能按计划进行,其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融宇公司、仪电物联公司双方并未签订正式合同,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对于软件总价款是否为“闭口价”及审计条款虽未能达成合意,但有关付款违约条款并无争议。双方磋商过程中的合同版本约定:“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在规定付款时间3天后,每延期1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0.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在2019年6月21日的邮件中,仪电物联公司陈述在验收报告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融宇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并按仪电物联公司要求推荐了测试机构。由于招投标程序,以及软件验收程序所需时间均无法准确确定,故仪电物联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项的时间亦无法准确确定。因此,根据商业惯例、软件的开发复杂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招投标程序以及软件验收程序所需时间,并在此基础上酌情考量违约金的数额。
原审法院判决:一、仪电物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融宇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2854240.50元;二、仪电物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融宇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0元;三、驳回融宇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40元,由融宇公司负担28681元,仪电物联公司负担29459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9年8月1日,融宇公司向仪电物联公司发送邮件后,仪电物联公司同日予以邮件回复,内容为:“收到,目前我司按相关流程规定落实相关工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查明的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原审法院确定合同总价款为635万元是否适当;(二)合同目的是否已经实现;(三)仪电物联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及原审确定的违约金是否适当。本院对此认定如下:
◊1◊关于合同价款的问题
首先,从双方往来的邮件内容看,融宇公司多次表示项目的最终费用为6354240.50元,其中包括已完成功能费用4411036元和废弃功能结合开发进度发生的费用1943205.50元,仪电物联公司在后续协商过程中对该数额本身并未提出异议,仅对废弃功能的折价及支付等问题提出不同意见,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实际开发费用为6354240.50元。
其次,融宇公司虽在2019年6月的有关邮件中称合同价款509万余元,但融宇公司提出该价款的同时,也提出了要求仪电物联公司提前支付80万元等内容,该内容应当与其提出的509余万元的合同价款共同构成报价内容;而仪电物联公司对此未予明确回复,其于2019年8月1日回复融宇公司的邮件中对于融宇公司的报价也仅是称收到,并表示公司按流程规定落实相关工作,之后其既未尽快推动签署合同,亦未就价款支付方式、期限等主要内容予以进一步协商,因此应当认为,双方邮件往来内容仅系合同正式签订之前的协商内容,在双方对相关内容未予正式确认之前,不能认为双方就合同报价达成了合意。
因此,原审法院根据融宇公司完成的已上线部分及废弃功能的实际开发费用确定合同价款并无不当,也符合公平原则,仪电物联公司关于该价款改变了双方合意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合同目的是否已经实现的问题
涉案软件是为2018年世界人工智能大会而开发,大会期间使用了融宇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并取得了积极效果,而在软件使用期间,仪电物联公司及业主方均未对软件的功能提出任何异议,故应当认定涉案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双方在大会闭幕后协商验收等事宜系为签署合同而进行,并不能以此推翻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的事实。
仪电物联公司于大会闭幕后,在大会官网关闭、官方APP及配套系统已下架、相关数据已移除、已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又以未能验收及交付为由认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仪电物联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及原审确定的违约金是否适当的问题
仪电物联公司作为涉案软件的委托方,及时组织验收并支付开发费用是其应尽的合同义务。鉴于本案涉案软件开发前及使用后未能签署正式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大会闭幕后对合同签署事宜进行了协商,合意由融宇公司推荐测评公司,并由仪电物联公司组织招投标及后续验收,仪电物联公司即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但在融宇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仪电物联公司推荐测评机构后,仪电物联公司既未及时启动相应程序进行验收,也未将有关情况向融宇公司予以说明,导致双方未能继续推动合同签署等事宜,也使得融宇公司未能及时取得相应开发费用,造成一定损失,对此仪电物联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仪电物联公司怠于履行验收义务,并根据本案案情酌情确定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仪电物联公司称其不构成违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仪电物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33.92元,由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傅 蕾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周桂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文思
书 记 员 谢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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