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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颐东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3675号
原告: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浦东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黄金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琪,男。
被告:上海颐东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颐东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且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伟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