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西桥空调有限公司

上海力乙工贸有限公司与上海西桥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虹民二(商)初字第7号
原告上海力乙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西桥空调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力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西桥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力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90.47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295.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40元(原告已预缴),共计635.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施剑蓉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