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四方锅炉集团工程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某某酒厂有限公司、上海四方锅炉集团工程成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酒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53907723W,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江州北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四方锅炉集团工程成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981872,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武东路188号13002-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州市***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四方锅炉集团工程成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36元,本院退还泰州市***酒厂有限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程 岚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嘉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