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81民初1453号
原告:漳州市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浦东花园小区1幢1楼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9605497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维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维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被告:***,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厦门固美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118号吉家家世界展馆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51189755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厦门固美嘉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30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厦门固美嘉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厦门固美嘉门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顺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厦门固美嘉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