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6民初16131号
原告:上海上自电气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卓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南通市。
原告上海上自电气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5月7日,原告表示其正处于改制期,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向法院申请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上自电气控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