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自电气控制有限公司

上海上自电气控制有限公司与上海明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闸执字第229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上自电气控制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卢湾区。法定代表人江志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祝少杰,上海市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明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朱亚楼。申请执行人上海上自电气控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明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明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上自电气控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基本账户已一年未发生账目来往。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存在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上自电气控制有限公司依据(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陶保林
执行员  封惠忠
执行员  谢 鸿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鹏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