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大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中大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1民初1839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7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黑龙江省中大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伯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中大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向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