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辖终7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二层R区218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润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前裕公路199号7幢565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2)沪0151民初5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劳务分包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涉案《I-9标段劳务施工合同》内容,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无不当。系争装饰装修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