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451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二层R区218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