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451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8号3幢二层R区218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