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鸿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3138号之一
原告:***,女,197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春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波。
被告:***,男,1982年9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吕燮峰,男,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鸿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燮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被告上海鸿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波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鸿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燮峰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菲菲
人民陪审员  施玉兰
人民陪审员  黄 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志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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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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