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鸿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8577号
原告:***,女,197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春红。
被告:***,男,1982年9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吕燮峰,男,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鸿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燮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被告上海鸿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燮峰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故原告***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表示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菲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美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