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鸿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8027号
原告:***,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洲。
被告:上海鸿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春红。
原告***诉被告上海鸿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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