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395号
原告:上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剑峰,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蒙跃,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波,男。
原告上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鸿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沈 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锦涛
书 记 员 吴锦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