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苏0206执2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怀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9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倪某某,男,1968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宗某某,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俞某,女,197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怀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倪某某、宗某某、俞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怀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苏0206执2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