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8执19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旺路18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79116386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西坡村十四巷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A8YLF6X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24)琼0108民初1081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海南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租金、物流费、定损费合计95848.95元及违约金86247.19元;海南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8000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400.35元、保全费1370元,并缴纳执行费2751.44元(暂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保险、不动产及车辆的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24元,已退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本院分别于2025年4月22日、2025年6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长安牌机动车(送达时间2023年11月27日),因未实际扣押到上述车辆,故暂不予处置。同时通过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目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前述财产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二、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海南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了解经营及财产等情况,同时委托辖区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居住及财产等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等相关情况。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南永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海南崇炜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消费,同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