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红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宏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吉0192民初2424号 原告:***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红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诉被告吉林省红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某向本院提出如下并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某支付***某拖欠的结算款245906.06元;2.请求判令***某向***某支付逾期违约金16127.59元(以拖欠款为基数,日万三违约金率,从2023年12月31日起,暂计至2024年8月5日,实际支付至清偿之日);3.请求判令***对***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律师费由***某、***负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5日到2023年7月22日期间,***某与***某签订租赁合同8份,约定***某向***某承租高空作业车15台,用于位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汽奥迪新能源工地涂装车间项目。合同承租方(被告***某)进、退场授权人和结算授权人均为***,***并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合同中签名确认,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起两年;合同约定了租金、租期、结算与支付、逾期违约金等。根据签订的退场单及结算单,上述合同共计产生租金、定损赔偿金268,899.26元,被告支付了22300元,尚欠246599.26元未支付。上述欠款经***某多次催告,***某至今拒不支付,严重损害了***某的合法权益。 ***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出租方***某与承租方***某共签订8份《设备租赁合同》,承租方保证人为***。合同编号SHXAZLCTP230605XXX约定设备为S141XX自行走剪刀式高空作业平台2台,进场日2023年6月5日,租金单价2600元/台/30天,最短租期30天。合同编号SHXAZLCTP23060XXX约定设备为S1413E自行走剪刀式高空作业平台2台,进场日2023年6月5日,租金单价2600元/台/30天,最短租期30天。合同编号SHXAZLCTP23060XXX约定设备XGS22XXX-Li自行支臂式高空作业车1台,进场日2023年6月9日,租金单价10000元/台/30天,最短租期30天。合同编号SHXAZLCTP2306100XXX约定设备XGS22AXXX-Li自行支臂式高空作业车1台,进场日2023年6月10日,租金单价10000元/台/30天,最短租期30天。合同编号SHXAZLCTP230612XXX约定设备ZS101XXX自行走剪刀式高空作业平台4台,进场日2023年6月12日,租金单价1800元/台/30天,最短租期15天。合同编号SHXAZLCTP23061XXX约定设备ZS101XX自行走剪刀式高空作业平台2台,进场日2023年6月19日,租金单价1800元/台/30天,最短租期15天。合同编号SHXAZLCTP230630XXX约定设备XGS2XX-Li自行支臂式高空作业车1台;进场日2023年7月1日,租金单价10000元/台/30天、ZT2XX-V自行臂式高空作业车2台,进场日2023年7月1日,租金单价13500元/台/30天。合同编号SHXAZLCTP23072XX约定设备BT2XX自行直臂式高空作业平台2台,进场日2023年7月23日,租金单价12000元/台/30天。上述合同均约定押金0元,月租定义及最短租期约定以30个自然日为周期计算的租金单价为月租金,若实际使用时间少于最短租期,则按照最短租期计算租金,若超过最短租期,按实际租期计算。使用地点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大路9753号奥迪一汽新能源,归还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龙阳电锅炉。结算与支付中约定,周期结算,每期租金结算日为每月11日,末期租期不满一个结算周期的,设备退场次日为结算日,租金于上述结算日后30天内支付。温馨提示1.在设备使用过程中,承租方应尽到相关注意义务。非因设备自身质量导致的损坏,出租方将会收取额外的定损费用;2.因油漆、涂料、水泥、防腐材料等引起设备外表被覆盖的,出租方有权根据外观污损等级收取清洁费。根据1-3级污度,电动剪刀车的设备清洁费分别为400/600/800元/台,柴油剪刀车的设备清洁费分别为600/800/1000元/台;臂式车清洁费分别为800/1000/1200元/台;其他类型设备的清洁费收费标准同臂式车;3.如为特种设备,租赁期间承租方有义务配合出租方完成设备定期检测相关工作,且保证其操作人员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否则因此引起的所有损失与责任由承租方承担;4.如需出租方提供操作人员的,费用按日计算,标准为800元/人/日,每人每日工作限定8小时,超过后150元/小时收取加班费。其他约定1.S1413E自行走剪刀式高空作业平台物流费按照设备台数收取(单价200元/台,满足60日减半,满足120日全免)、XGS22XX-Li自行直臂式高空作业车物流费按照设备台数收取(单价800元/台,满足60日减半,满足120日全免)、ZS1012XX自行走剪刀式高空作业平台物流费按照设备台数收取(单价200元/台,满足60日减半,满足120日全免)、XGS22AXX-Li自行直臂式高空作业车物流费按照设备台数收取(2023年7月1日进场单价600元/台)、ZT2XX-V自行臂式高空作业车物流费按照设备台数收取(单价600元/台)、BT28RT自行直臂式高空作业平台物流费按照设备台数收取(单价600元/台,满足60日减半,满足120日全免);2.若由出租方配操作员,人工费单价800.00元/人/天;人工费按实际发生收取,未发生不收取。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约定,4.8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承租方的全部债务,向出租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保证人同意,出租方与承租方可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保证人仍然对变更后的本合同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变更后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展满之日起两年,若承租方授权代表及保证人未在设备交付后完善合同签署手续(如未向出租方提供承粗方有效授权书原件),出租方有权选择由授权代表或/及保证人承担本合网中承电方所有责任和义务;5.1承租方若违反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条之约定,承租方应按照合同租金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同时出租方有权收回设备,解除合同;5.2若承租方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预付租金,则出租方有权采取停机、销机、收回设备等措施,若承租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将租金、进退场费、赔偿金(包括定损费用)支付给出租方,若逾期超过15日,则每迟付一日,应按迟付金额的1‰向出租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设备尚未交付完毕,出租方有权拒地向承租方交付剩余设备,若承租方逾期支付任一到期款项超过15日,则出租方有权采取停机、锁机、收回设备、解除合同等措施。由此给各方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5.3守约方因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合同中均未写明合同编号。 ***某提交***签字的客户结算单,统计周期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7月9日,合同编号SHXAZLCTP230605XX、SHXAZLCTP230605XX、SHXAZLCTP230609XX、SHXAZLCTP230610XX、SHXAZLCTP230612XX、SHXAZLCTP230619XX、SHXAZLCTP23060XX,应付租金41592.23元,应付运费1200元,优惠减免1000元,合计应付41792.23元。统计周期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8月8日,合同编号SHXAZLCTP230605XX、SHXAZLCTP230605XX、SHXAZLCTP230609XX、SHXAZLCTP230610XX、SHXAZLCTP230612XX、SHXAZLCTP230619XX、SHXAZLCTP23060XX、SHXAZLCTP230722XX,应付租金76200元,应付运费0元,合计应付76200元。统计周期2023年8月9日至2023年9月9日,合同编号SHXAZLCTP2306050XX、SHXAZLCTP230605XX、SHXAZLCTP230609XX、SHXAZLCTP230610XX、SHXAZLCTP230612XX、SHXAZLCTP230619XX、SHXAZLCTP23060XX、SHXAZLCTP230722XX,应付租金78946.71元,应付运费1800元,合计应付80746.71元。统计周期2023年9月10日至2023年10月7日,合同编号SHXAZLCTP230605XX、SHXAZLCTP230605XX、SHXAZLCTP230612XX、SHXAZLCTP230619XX、SHXAZLCTP23060XX、SHXAZLCTP230722XX,应付租金39813.36元,应付运费300元,合计应付40113.36元。统计周期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1月9日,合同编号SHXAZLCTP230605XX、SHXAZLCTP230605XX、SHXAZLCTP230612XX、SHXAZLCTP230619XX、SHXAZLCTP23060XX,应付租金23719.96元,应付运费0元,合计应付23719.96元。统计周期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1月15日,合同编号SHXAZLCTP230605XX、SHXAZLCTP230605XX、SHXAZLCTP230612XX、SHXAZLCTP230619XX,应付租金1467元,应付运费0元,合计应付1467元。其中运费合计为3300,以上合计263499.26元。 ***某提交2023年11月16日***确认签名的设备交接单载明退场设备ZS10XX自行走剪刀式高空作业平台、S1012自行走剪刀式高空作业平台手柄丢失。另提交配件报价单两份,并未写明设备型号,金额分别为1880.8元、2824元。***某提交2023年11月16日制作的定损单2份,损失金额分别为2160元、3240元,定损单***并未签名确认。***某陈述,定损单***没签字系因***一直拖欠租金,对***某的要求很懈怠,最后一期设备退场时,确认了手柄丢失的事实,但对定损金额确认后的定损单没有确认,定损单上的照片记录了手柄丢失的事实。 ***某提交电子数据存证证明,内容为电子签名信息数据自固化,证实上述提交的***签字的文件均为***本人签署。 ***某提交付款***某付款记录称,***某于2023年6月30日支付22300元,后并未支付相关租金。***某提交律师费发票,证明因此次诉讼支出律师费6000元。 庭审时,***某陈述其主张的结算款计算方式为:租金263499.26元+1880.80元+2824元-22300元=245906.06元,以此次计算数额为准。 ***某陈述其于2023年6月6日向***某交付了4台设备,2023年6月10日交付了2台设备,2023年6月11日交付了1台设备,2023年6月13日交付了2台设备,2023年6月20日交付了2台设备,2023年7月5日交付了2台设备,2023年7月23日交付了1台设备,2023年7月28日交付了1台设备,合计15台;2023年6月9日***某归还了1台设备,2023年8月25日归还了1台设备,2023年8月26日归还了2台设备,2023年9月8日归还了4台设备,2023年9月25日归还了1台设备,2023年10月22日归还了2台设备,2023年11月14日归还了4台设备。其出租给***某的设备不是全新设备。 本院认为:一、关于合同的履行,***某与***某签订的八份《设备租赁合同》系通过网络签署,***某提交电子数据存证证明,可证明合同系***某及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某将设备交付给***某使用,***某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双方确认形成的对账单中金额合计为263499.26元,***某已经支付22300元,***某共欠付***某结算款241199.26元。 关于利息,因2023年11月15日设备回收完毕并停止计算租金,根据合同第5.2条约定,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日起算违约金,现***某主张从2023年12月3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违约金应以欠付结算款241199.26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 二、关于***某主张的手柄丢失损失,因***签字确认的定损仅确认了设备型号,***某提交的配件报价单未写明设备及手柄型号,也未提交相应付款凭证,考虑到双方对手柄丢失价款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某出租给***某的也非全新设备,本院酌情保护2000元。关于逾期支付手柄损失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第2.2.2条约定,现因***某主张的手柄损失价格并非依据《设备定损单》,故其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律师费,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故***某主张6000元律师费由***某承担,本院予以认可。 四、关于***是否就欠付租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4.8条约定“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承租方的全部债务,向出租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项下的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至***某起诉时,***保证期间未过,故***应就***某欠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省红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结算款241199.26元及违约金(以欠付结算款241199.26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 二、被告吉林省红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手柄损失20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向原告***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0元,由被告吉林省红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716元,由***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4元;两次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吉林省红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者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