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梁平区某畜牧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5民初24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11日,住重庆市梁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5日,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男,汉族,生于1992年11月14日,住重庆市忠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梁平区某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3年1月9日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梁平区某畜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兑现。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梁平区某畜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按40%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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