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1执保685号
申请人:无锡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誉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誉泽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誉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誉泽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