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5民初1484号
原告:***,汉族,农民,正宁县人。
被告:江苏誉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汉族,农民,江苏省无锡市人,住正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江苏誉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